曝光台2017年杨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

年,杨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以确保全区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以巩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成果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大市场检查和执法力度,持续保持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目前共立案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79件,结案68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1起,罚没款共计50余万元。为了更加有力地震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社会共治共享格局全面形成,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八起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一、杨凌尚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杨凌尚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期间,发现其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行为,但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认定,预包装食品包装属食品生产行为,杨凌尚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杨凌尚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二、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烫骨碎补”案

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的烫骨碎补,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监测中心检验,结果为性状不符合规定鉴别成分未检出,判定为假药。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烫骨碎补”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8元的行政处罚。

三、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乌苏里江牌武佳济生茶案

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的乌苏里江牌武佳济生茶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SJQKJ-要求,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Q/SJQKJ-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陕西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给予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四、杨凌任联鸽蔬菜摊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莲菜案

杨凌任联鸽蔬菜摊销售的水泡莲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出柠檬酸成分,判定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任联鸽蔬菜摊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莲菜”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凌任联鸽蔬菜摊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五、杨凌中等职业学校餐厅经营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案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陵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杨凌中等职业学校餐厅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南德调味料和蒸肉米粉2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限。杨凌中等职业学校餐厅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陵区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杨凌中等职业学校餐厅作出没收未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六、杨凌逗源豆芽作坊涉嫌加工销售有毒有害豆芽案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杨凌示范区公安局联合检查期间,发现杨凌逗源豆芽作坊经营的绿豆芽和黄豆芽外形异常。经检验,杨凌逗源豆芽作坊年5月12日加工销售的绿豆芽和黄豆芽被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年第11号)。针对杨凌逗源豆芽作坊的违法行为,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杨凌示范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七、医院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医院检查期间,医院无法提供使用的黄芪、续断、太子参、山麦冬、蒲黄等5种中药饮片的采购票据、供货方资质及批次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调查核实,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医院作出警告、没收违法购进上述5种中药饮片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八、杨凌良友超市太子藏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称杨凌良友超市太子藏店销售的达能牌脉动维生素饮料已超过保质期限,后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杨凌良友超市太子藏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陵区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杨凌良友超市太子藏店给予没收未销售的达能牌脉动维生素饮料22瓶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希望广大群众更多地关心、支持、监督杨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投诉举报-870,。

编辑:鹿赛责任编辑: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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