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公安局查处两起阻碍民警执法案件

近日,太康县发生两起暴力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的案件,太康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闻警而动,现场为执法民警维权,依法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嫌疑人1人。

9月6日上午11时许,太康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位于城关镇光明路的一公共场所有人闹事。副所长李德庆带队立即赶到现场。嫌疑人赵某某因饮酒过量的正在打砸物品、殴打他人。出警民警上前制止,赵某某拒不配合并殴打民警,至一名民警受伤。接到情况反馈后,太康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联合治安大队现场调查取证,将赵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对嫌疑人执行逮捕。

10月8日下午,项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驾驶警车将涉嫌醉驾已被办理刑事拘留手续的任某送往看守所执行。当警车行驶到看守所大门口时,任某的妹妹任某某等人强行拦截警车,欲将任某放走。任某某站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进入看守所,并拍打警车,路人及看守民警劝阻均无效。

接到情况后,警务督察大队迅速介入,和城郊派出所一起当场调查处置,对任某某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是国家利益所需,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所需,更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人民警察施以殴打、辱骂、拉扯推搡等暴力或威胁的,都是违法行为,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平安太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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